问题 | 性自主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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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性自主权概述性自主权是指在遵循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自主表达自己的性意愿和自主决定是否实施性行为和以何种方式实施性行为,实现性欲望而不受他人强迫和干涉的权利。它有两层含义:第一,性自主权是一种有限制的权利,即受法律和 第一,性利益。权利就是利益的分配,故剖析“性权利”首先要分析“性利益”的内涵,然后才有自主一说。人的性行为分为生殖性行为和非生殖性行为,故性利益包括生殖利益和非生殖利益两部分。关注“非生殖利益”是解释各种性现象的关键,非生殖性行为的唯一目的是获得非生殖利益,甚至有时还会通过避孕等手段排除生殖利益。非生殖性利益包括性行为本身带来的生理和心理的剧烈反应即性快感,同时还包括性快感在社会生活中的反应即性占有。性快感源于人 最终,频繁的性行为中蕴含了巨大的性利益,使得“性利益”的自主支配模式,即“性意愿决定性行为”模式,具有了客观上的合理性。性自主权的出现和发展是人的性社会进化的成果,是性规范对性利益的进一步承认和保护,是文明进步的重大表现。随着人的性社会进化,作为性进化的集中体现的性规范,逐步的人格化标准作为衡量性行为的标准,在性现象的各个层次贯彻人格化标准。人的性社会进化过程的最大成果就在于性规范的人格化,只有这样,各种性现象要素的人格化成果才能够得到性规范的认可与保护,人的性生理进化与人的性社会进化不是两个重合的过程。人的性生理进化是随着物种的进化,是在由动物到人的过程中完成的性进化,而人的性社会进化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性进化,两者在时间上可以认为是有继启性的。人的性社会进化是以人的性生理进化为基础的,人的性生理进化为人的性社会进化提供前提。 二、性自主权的特征1、性自主权是一种以性为特征的独立的人格权现代法上的人格权,是以人作为民事主体构成其资格的特定内容,即以主体资格在法律上的抽象反映为标志。确认该种内容能否成为独立的法定权利,关键在于观察它所抽象的特定内容能否造成对人的身体、健康、自由、名誉等方面的损害,并且可以通过身体权、健康权、自由权、名誉权受到侵害而进行救济,但是它们毕竟不能概括性利益所抽象的性的特定内容。性自主权的核心内容—性,不可简单由身体利益、健康利益、自由利益、名誉利益所涵盖,因而,性自主权以此与其他所有的人格权相区别,为一种独立的以人的性为特定内容的人格权,它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任何人的性意愿都不容裹滨、不容违背。性意愿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考虑和自愿表达,其他任何人都不得强迫。性意愿的自主性是实施自愿性行为的前提。第二,性具有神圣不可侵犯性。不论是个人、组织、社会或国家都不得侵犯。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独立的人格权是性自主权的一项重要特征。 2、性自主权以人的性利益为客体性自主权虽然是以人的性为特定内容的权利,但并非所有有关性的内容均构成性自主权的客体。而只是有保持或维持性意愿的行为,支配自己的性利益,才是性自主权的客体。对性器官的侵害,如不以满足性的欲望为主观意图,虽也以性器官为内容,但只是对身体健康权的侵害。 3、性自主权具有半克减性克减性在民事权利上主要是指权利的绝对性,受限制程度。在所有的民法著作中,不难找到对民事权利可克减性与不可克减性的分类,但从未见过“半克减性的概念”。这是对性自主权的自身特征概括而得出的结论。就性自主权而言, 三、性自主权的内容1、性纯洁的保持权性纯洁的保持权是指性自主权人按自己的真实意愿保持自己的性纯洁而不被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性纯洁是自然人保持按自己意愿与他人发生或者不发生与性有关的行为的状态。对于性纯洁的保持权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2、性侵犯的防卫权权利人的性自主权受到侵害时,享有自卫权,有权反抗,可以实施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这是排斥外来非法侵害的有效手段,具有重大意义。根据我国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采取防卫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该条第3款还规定:“对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强奸行为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法律赋予了遭受严重性侵犯的受害人无限防卫权,此规定对于保护受害人、威慑侵权人具有重要意义。而对于没有达到犯罪程度的性侵犯行为,行为人仍然可以实施自卫行为。《民法通则》第128条和129条分别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权利人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但是,民法并未赋予受害人无限的正当防卫权,《民法通则》第128条还规定,当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比如,侵权人在公共场合利用拥挤的环境对受害人进行推操或者对其性感部位进行短暂接触,受害人或者他人的防卫措施使侵权人身体重伤或者死亡的,就属于防卫过当了。 3、性行为的承诺权承诺权是指性自主权人按照自己的意志而承诺是否与他人进行与性有关的行为的权利。如果权利人自愿承诺与他人进行性接触,那么对方依其承诺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不侵害性自主权。性自主权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权利人的自由意愿,权利人在对自己性的问题上,受自己的意志支配,因而享有承诺权。承诺权以权利人具有意思能力为前提,没有意思能力而承诺的,无效。承诺受到权利主体意思表示的限制,因而并非人人都可以享有,只能是对性达到一定的认识水平后才能享有。 我国刑法关于奸淫幼女罪的司法解释己经暗示了自然人的性承诺能力以14岁为起点年龄。我国《刑法》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明知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其次,随着人们生活条件的提高,通信工具的发达和社会的影响,青少年的青春期也普遍提前,性早熟己经是中学生中的普遍现象,14岁左右的少男少女之间发生性行为的情况也口益增多,若固执地将性承诺能力限定在16岁或者18岁,就会使早熟男孩女孩之间的性冲动都变成违法行为,这样产生的问题更多。法律并不是万能的,青春期孩子的行为更多地应通过家长和学校来教育和引导,而用过硬的法律对一方权利进行积极保护则更可能起到相反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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