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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性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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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性自主权概述

性自主权是指在遵循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自主表达自己的性意愿和自主决定是否实施性行为和以何种方式实施性行为,实现性欲望而不受他人强迫和干涉的权利。它有两层含义:第一,性自主权是一种有限制的权利,即受法律和
道德的限制。如性交,除自己愿意外,还须对方同意,否则即构成强奸,而受到刑法的惩处,人与动物性交,由于显然背离了人类社会文明的性道德,故亦应受到禁止。第二,性是构成人格完整的一部分。与人的尊严和身心健康密切相关,故任何人都有保护性完整和性自主的权利,他人无权干涉和强迫。性之权利完全是天赋的自然之权利,不容任何人站污。由此,我们可以判断“性自主权,内涵包含两个关键词,即“性利益”与“性自主”,而“自主”实际上是“性意愿”
的表达和实现问题,故关键词转化为“性利益”和“性意愿”。“性利益”是一个历史性概念,是不断丰富发展的,是“自主”的对象,需要借助其本身的历史进行深入的讨论。

    第一,性利益。权利就是利益的分配,故剖析“性权利”首先要分析“性利益”的内涵,然后才有自主一说。人的性行为分为生殖性行为和非生殖性行为,故性利益包括生殖利益和非生殖利益两部分。关注“非生殖利益”是解释各种性现象的关键,非生殖性行为的唯一目的是获得非生殖利益,甚至有时还会通过避孕等手段排除生殖利益。非生殖性利益包括性行为本身带来的生理和心理的剧烈反应即性快感,同时还包括性快感在社会生活中的反应即性占有。性快感源于人
的性生理进化,性占有的问题则属于人的性社会进化的后果。正是“非生殖性行为”,造就了内容丰富的性利益体系,成为“自主”处分的对象。“性权利”由财产到人格的历史,同样是性利益的历史,性自主权有双重性质,即“财产性”和“人格性”,同样,性利益也具有“财产性”和“人格性”。性利益的“财产性”是性利益的财产化和外化,是外在的,能够作为交换客体和以本人以外的意志处分的性质。性利益的“人格性”是性利益的人格化和内化,是内在的,只能依本人的性意愿而处分的性质,本身不具有交换性。“财产性”和“人格性”是相互排斥的,性利益从“财产性”到“人格性”更是性利益逐渐人格化的过程,基于性利益的“人格性”才有自主的可能,进而产生性自主权,而基于性利益的“财产性”的交换,则与性利益自主的思想背道而驰,是性自主权最大的内在障碍。“财产性”和“人格性”作为性自主权的一对关键范畴,是理解性自主权作为人格权的关键,性自主权的客体就是性利益。
    第二,性自主。性自主最根本的意思是指“性意愿”是决定性行为的唯一依据,性利益的自主支配实际上是性意愿的表达和实现,这个问题是人类所特有的。动物的性行为的目的是单一的,即繁殖。繁殖是种群生存的要求,本身并不是由意愿决定的,即使是动物也有选择性对象的自由。动物进化到人的过程也是人类的性生理进化过程,是一个全方位的进化过程,发情期的消失带来了巨大的历史和社会变革,由于人在客观上每一天都可以产生性欲,因此,人此时此刻有没有性欲,在意愿上是不是想过性生活,才开始变得越来越重要,逐步并最终成为是否发生性行为的唯一依据,发情期的消失,“性意愿决定性行为”模式的出现和维持具有了可能性,“性系统”与“生殖系统”的相对分离,使得“性利益”从单一的“生殖利益”扩充到“非生殖利益”范畴,“性意愿决定性行为”模式具有了必要性。

最终,频繁的性行为中蕴含了巨大的性利益,使得“性利益”的自主支配模式,即“性意愿决定性行为”模式,具有了客观上的合理性。性自主权的出现和发展是人的性社会进化的成果,是性规范对性利益的进一步承认和保护,是文明进步的重大表现。随着人的性社会进化,作为性进化的集中体现的性规范,逐步的人格化标准作为衡量性行为的标准,在性现象的各个层次贯彻人格化标准。人的性社会进化过程的最大成果就在于性规范的人格化,只有这样,各种性现象要素的人格化成果才能够得到性规范的认可与保护,人的性生理进化与人的性社会进化不是两个重合的过程。人的性生理进化是随着物种的进化,是在由动物到人的过程中完成的性进化,而人的性社会进化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性进化,两者在时间上可以认为是有继启性的。人的性社会进化是以人的性生理进化为基础的,人的性生理进化为人的性社会进化提供前提。

二、性自主权的特征

1、性自主权是一种以性为特征的独立的人格权

现代法上的人格权,是以人作为民事主体构成其资格的特定内容,即以主体资格在法律上的抽象反映为标志。确认该种内容能否成为独立的法定权利,关键在于观察它所抽象的特定内容能否造成对人的身体、健康、自由、名誉等方面的损害,并且可以通过身体权、健康权、自由权、名誉权受到侵害而进行救济,但是它们毕竟不能概括性利益所抽象的性的特定内容。性自主权的核心内容—性,不可简单由身体利益、健康利益、自由利益、名誉利益所涵盖,因而,性自主权以此与其他所有的人格权相区别,为一种独立的以人的性为特定内容的人格权,它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任何人的性意愿都不容裹滨、不容违背。性意愿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考虑和自愿表达,其他任何人都不得强迫。性意愿的自主性是实施自愿性行为的前提。第二,性具有神圣不可侵犯性。不论是个人、组织、社会或国家都不得侵犯。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独立的人格权是性自主权的一项重要特征。

2、性自主权以人的性利益为客体

性自主权虽然是以人的性为特定内容的权利,但并非所有有关性的内容均构成性自主权的客体。而只是有保持或维持性意愿的行为,支配自己的性利益,才是性自主权的客体。对性器官的侵害,如不以满足性的欲望为主观意图,虽也以性器官为内容,但只是对身体健康权的侵害。
    性自主权的客体特征表现为:(1)性自由的不可侵犯性。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条件下,公民有基于自己的意愿选择性行为实行的对象、时间和地点的自由,任何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受害人的意愿与其发生性行为。
若他人实施了强迫性行为,则构成侵权甚至犯罪。(2)性利益与人身的不可分性。性利益与人的活体相联系,与人身不可分离。死亡公民不可能再享有性自主权,因此,奸尸不构成对死者性自主权的侵害。性利益与人身的不可分性还体现为性自主权受侵害时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依受害人的意志决定是否行使,或本人亲自行使,或委托他人行使。但应当注意的问题是,性利益虽然与人身不可分离,但又不等同于人身,即人的身体或健康。它是源于人身又超越于人身的一种内心快乐体验和美的享受。而就人的身体来说它是人的肉体构造,就健康而言,它是肉体器官及其生理功能的完整。因此性利益与身体、健康是不能等同的。性利益不等同于人身正可以说明,处女膜并非性利益的标志,这也是社会学、医学试图证明的问题。

3、性自主权具有半克减性

克减性在民事权利上主要是指权利的绝对性,受限制程度。在所有的民法著作中,不难找到对民事权利可克减性与不可克减性的分类,但从未见过“半克减性的概念”。这是对性自主权的自身特征概括而得出的结论。就性自主权而言,
任何人未经其同意都不得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但如若他本人同意却不受此限。这与人的生命权之完全绝对性不同,任何时候都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这表明了生命权的不可克减性。例如某人身患绝症,由于不堪忍受病痛的折磨,而想让家人帮助其自杀,他的家人给其服用了过量的安眠药,帮助其最终实现了“安乐死”,其家人的行为尽管得到了本人的许可,但是仍然构成侵害他人生命权。而性自主权则不然,在许可的情况下,则不构成侵权。
4、性自主权具有专属性和平等性
性自主权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是权利主体具有独立、完整的人格所必须具备的权利。性自主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自然人,而不能是不特定主体或团体性的主体。性自主权与权利主体不能分割,也不可转让。另外,男性和女性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在法律上都应当平等地享有性自主权。传统观念认为性自主权为女子独有,男子不享有性自主权。在现代社会,男女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都具有人格权利,性自主权以性利益为保护客体,则其主体应包括男子和女子两种性别,他们都享有以性权利为内容的性自主权,也都负有相应的不侵害他人性自主权之义务。如果认为性自主权仅为女子所有,势必得出只有女子才负有不侵害他人性自主权义务的结论,如此一来,性自主权不仅是不完整的,而且与男女平等的现代人权观念相悖。况且,男子作为权利主体,其性自主权也可能受到侵害,他们也可能违背自己的意愿被迫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实践中强迫男性出卖肉体的案件己经出现,民法也应对男子性自主权予以保护。应当承认,由于男子在生理、心理上都较女子占有优势,因而侵害男子性自主权的案例十分少见,但并不能据此得出男子不是性自主权主体的结论。只不过依社会一般规定,男子的性自主权往往被人忽略,致使性自主权只和女性联系在一起。从司法实践来看,男子的性权利,尤其是未成年男子的性权利同样需要法律的保护,这些已经为许多国家法律所证明。性自主权作为自然人的具体人格权,为所有的自然人平等享有。

三、性自主权的内容

1、性纯洁的保持权

性纯洁的保持权是指性自主权人按自己的真实意愿保持自己的性纯洁而不被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性纯洁是自然人保持按自己意愿与他人发生或者不发生与性有关的行为的状态。对于性纯洁的保持权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一是权利主体:所有的自然人,无论是男人还是女人,未婚者还是己婚者,处女还是妓女,均有性纯洁,并排除他人的侵犯。
二是实质:性纯洁是保持按自己意愿与他人发生或者不发生与性有关的行为的状态,其核心在于主体的自主自愿。性纯洁不等于婚内性关系,更与“处女膜”无涉。即便主体是一个妓女,他人若违背其意愿强行与其发性关系,便是对其性
纯洁的破坏。若主体是己婚妇女,其丈夫违背其自主意愿,暴力强迫其发生性关系也仍然属于破坏其性纯洁的行为。
三是义务主体:权利人以外的所有自然人。性自主权属于绝对权,权利人以外
的他人均负有不侵犯权利主体性纯洁的义务。
四是表现方式:性纯洁的保持权主要表现为权利人对违反其意志发出的性邀请、性挑逗等让人不愉快的与性有关的行为有拒绝的权利。

2、性侵犯的防卫权

权利人的性自主权受到侵害时,享有自卫权,有权反抗,可以实施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这是排斥外来非法侵害的有效手段,具有重大意义。根据我国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采取防卫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该条第3款还规定:“对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强奸行为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法律赋予了遭受严重性侵犯的受害人无限防卫权,此规定对于保护受害人、威慑侵权人具有重要意义。而对于没有达到犯罪程度的性侵犯行为,行为人仍然可以实施自卫行为。《民法通则》第128条和129条分别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权利人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但是,民法并未赋予受害人无限的正当防卫权,《民法通则》第128条还规定,当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比如,侵权人在公共场合利用拥挤的环境对受害人进行推操或者对其性感部位进行短暂接触,受害人或者他人的防卫措施使侵权人身体重伤或者死亡的,就属于防卫过当了。

3、性行为的承诺权

承诺权是指性自主权人按照自己的意志而承诺是否与他人进行与性有关的行为的权利。如果权利人自愿承诺与他人进行性接触,那么对方依其承诺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不侵害性自主权。性自主权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权利人的自由意愿,权利人在对自己性的问题上,受自己的意志支配,因而享有承诺权。承诺权以权利人具有意思能力为前提,没有意思能力而承诺的,无效。承诺受到权利主体意思表示的限制,因而并非人人都可以享有,只能是对性达到一定的认识水平后才能享有。

我国刑法关于奸淫幼女罪的司法解释己经暗示了自然人的性承诺能力以14岁为起点年龄。我国《刑法》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明知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其次,随着人们生活条件的提高,通信工具的发达和社会的影响,青少年的青春期也普遍提前,性早熟己经是中学生中的普遍现象,14岁左右的少男少女之间发生性行为的情况也口益增多,若固执地将性承诺能力限定在16岁或者18岁,就会使早熟男孩女孩之间的性冲动都变成违法行为,这样产生的问题更多。法律并不是万能的,青春期孩子的行为更多地应通过家长和学校来教育和引导,而用过硬的法律对一方权利进行积极保护则更可能起到相反的作用。
    但值得注意的是,并非达到性承诺年龄作出的承诺即可任意作出承诺,承诺权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其限制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法律的约束,如卖淫虽然是个人意愿,但是这是法律禁止的行为;二是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的约束,
如乱伦、包二奶行为;三是己婚男女应不为婚外性交的贞操义务的约束。‘4
    我国《刑法》司法解释还规定: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强奸罪。这就是说精神病患和间歇性精神病患发病期间不具有性承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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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8 2:4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