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长沙新房延期交房如何维权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因施工进度延迟或相关政府审批流程耽搁、市政基础设施跟进缓慢等原因所引发的房屋交付超期现象,则可视为合乎常规的延期交付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应给予开发商一定的谅解期限,静待短期内即可完成房屋交付工作。针对非正常延期交付的情形,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维权:
首先,与开发商展开友好磋商。购房者可自行前往或委托律师与开发商进行面对面的沟通交流,详细阐述所遭遇的延期交房问题,并表达寻求和解之意愿,例如索取相应赔偿金等。如能与开发商达成共识,便可避免诸多不必要的纷争。 此外,切记在与开发商达成和解协议后,双方务必以书面形式明确和解条款,防止任何一方在日后反悔。 其次,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在面临延期交房问题时,向消协投诉亦为一种有效的维权途径。若与开发商协商未果,购房者可向开发商所在地区或房屋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维权。尽管消协的裁决对双方无强制性约束力,但其可能对开发商的声誉产生负面影响,进而使开发商承受一定程度的压力,因此,此种方法具有一定的实际效果。 再次,向房屋管理部门反映情况。如有需要,购房者还可向房屋建设管理部门反映情况,请求对开发商实施处罚。 然而,房屋建设管理部门的职权范围较为有限,通常仅拥有行政权力,缺乏民事审判权,仅能对开发商进行处罚,却无法采取强制措施要求开发商按时且全额地向业主提供补偿。因此,对于业主的投诉问题,房屋建设管理部门只能在其中发挥调解作用。 最后,提起诉讼。若以上述方法均尝试过后仍未能与开发商达成和解,业主可选择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然而,诉讼程序繁琐复杂,可能会给业主带来诸多不便。业主可要求法院判决开发商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或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在诉讼过程中,证据至关重要,因此业主需妥善保存开发商延期交房的相关证据,例如采用录像、文字记录等方式固定证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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