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宁恶意串通的一房二卖如何维权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条文之规定,倘若遭遇“一房二卖”之情形,消费者可通过向司法部门提出诉讼寻求法律援助,依法追索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孳息、相应的经济补偿以及请求法院判令卖方承担最高不超过已付款项一倍的违约赔偿责任等等。当消费者以卖方与其第三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嫌疑,双方私下签订了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已经实际完成房屋交付使用,从而导致消费者无法顺利取得该房屋所有权时,有权请求法院判定卖方与第三方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