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京六合延期交房怎么办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开发商未能按照预定时间实现房屋的交付,购房者有权向开发商发出敦促履行的通知,以期双方能够共同商定具体的交付日期。在经过购房者的敦促后,若开发商未能在三个月之内合理期限内完成房屋的交付,那么购房者对此享有法定权利去寻求司法途径解决此事,依法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的协议。在此过程中,开发商因未能如期交付而导致的违约行为,应依据购房合同中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购房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违约金的具体金额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则应参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或者由具备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来进行确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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