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房延期三个月有补充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延期交付房屋达三个月之久,依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应依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向购房者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一方未能严格遵循其签订的合同条款,从而给另一方带来实际经济损失的情况时,违约方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应与违约行为所导致的实际损失相匹配,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合同正常履行完毕后可预期获得的经济收益; 然而,赔偿金额不应超出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能够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违约行为可能引发的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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