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签订购房定金合同有法律意义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确实存在这样的情况,即正式的购房合同签署之前所支付的定金,通常被称为“立约定金”,它代表着为了确保双方能够签署正式合同而需要提前支付的部分资金。
然而,这只是其中的一种情况,还有其他类型的定金存在,如成约定金、解约定金以及违约定金等。当我们在签署认购书或者意向书的过程中,往往会选择通过支付定金来保障正式合同的顺利签署,此时所支付的定金就属于立约定金。若由于任何一方的原因导致无法签署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就应该按照定金罚则进行处理。换句话说,如果购房者已经支付了定金,但是最终决定放弃购买该房产,那么开发商有权拒绝退还定金;反之,如果开发商收取了定金却未能履行出售房产的义务,那么他们将面临双倍返还定金的处罚。 然而,如果因为某些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例如银行按揭申请未获得批准等第三方因素,或者当事人之间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条款无法达成共识,并且这些问题并未在房屋认购书或者意向书中有明确规定,那么购房者有权要求退还定金。在此特别提醒广大购房者,如果您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开发商未能履行出售房产的义务给您带来的损失超过了双倍返还的定金数额,那么您还可以进一步要求开发商对您的损失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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