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铺相邻权通行权纠纷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针对相邻权纠纷问题,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涵盖以下几个重要领域:
首先,围绕用水、排水引起的相邻关系纠纷,各相邻方在行使各自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过程中,需秉持相互协作的精神,充分考虑并尊重邻人的切身权益。在此基础上,就用水、排水问题所引发的相邻关系问题,应遵循有利于生产发展、便利日常生活、团结互助以及公平合理等基本原则,以妥善解决此类纠纷; 其次,涉及到通行相邻关系纠纷,各相邻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过程中,同样需要保持相互协作的态度,充分考虑并尊重邻人的切身权益。在此基础上,就通行问题所引发的相邻关系问题,也应遵循有利于生产发展、便利日常生活、团结互助以及公平合理等基本原则,以妥善解决此类纠纷; 再者,关于土地相邻关系纠纷,各相邻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过程中,仍需保持相互协作的态度,充分考虑并尊重邻人的切身权益。在此基础上,就土地问题所引发的相邻关系问题,同样应遵循有利于生产发展、便利日常生活、团结互助以及公平合理等基本原则,以妥善解决此类纠纷; 最后,关于通风、采光及日照相邻关系纠纷,各相邻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过程中,同样需要保持相互协作的态度,充分考虑并尊重邻人的切身权益。在此基础上,就通风、采光及日照问题所引发的相邻关系问题,也应遵循有利于生产发展、便利日常生活、团结互助以及公平合理等基本原则,以妥善解决此类纠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第二百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第二百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第二百九十三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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