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预售许可前的认购合同是否有效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预约合同因其性质,仅仅是签订本约时双方所作出的一种许诺,即表明在预定的期限内将达成具备确定性的合意,也就是本约的一个预备性协议,而非意味着已经正式缔结了本约。
依据预约合同,其中一方当事人只能要求另一方当事人承担起拟定和签署本约的责任,而并非事实上的本约内容的履行需求。通常情况下,预约合同会以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允诺书、备忘录、谈判纪要以及定金收据等多样化的形式呈现出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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