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案件房产纠纷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被告因判决需承担赔偿责任或偿还金钱义务时,法院可依法对其名下的房产进行查封并进行拍卖处理。即便被告仅有一处房产,同样在情理之中可以实施上述措施。
然而,若该房产面积狭小,仅能满足基本家庭生活所需,通常情况下不会进行拍卖处置。但是,如果申请方愿意支付五至八年的房屋租金,以便被告能够另寻住所,那么法院仍然有权对该房产进行查封和拍卖。 此外,根据执行依据的规定,被执行人所拥有的用于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已给予了三个月的宽限期。如被执行人以该房屋是其及其抚养家属维持生计的必要财产为理由提出异议,则法院将不予采纳。
法律依据:
《最高关于执行异议的司法解释》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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