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未过户买卖合同纠纷要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购买房地产过程中,购买者享有权利自行决定是否撤销购买合约并要求归还已经支付的费用。以下列举两种常见的途径以供参考:
首先,购买者可以与负责销售的机构展开友好协商,在诚意沟通和达成共识的前提下解除相应的合同关系; 其次,若在签署合同之际,双方已经确立了明确的解除条件,当此条件达到成熟期时,购买者应该向销售机构发出正式的解约通知,一旦该通知送达至销售机构所在地,即可视为满足了解除合同的必要条件,此时,购买者便拥有了选择终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退房手续的权力。 然而,如果所出售的房产并不符合上述任一情形,那么在通常情况下,购买者将无法选择退房,若坚持退房,则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以补偿销售机构因退房而产生的经济损失,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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