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子延期交房军人可以退房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卖方延迟履约交房,买方默认享有退房之权。在买卖双方所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交房日期届满之后,买方应向卖方发送书面《房屋催交通知书》。若在此后的三个月合规期限之内,卖方依然无法依照约定的期限完成交房事宜,买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提起诉讼,主张解除合同并由卖方按照合同中的既定条款,无条件退还所有其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由此产生的活期利息。
同时,如合同中有约定违约金事项,卖方亦需按照约定进行赔偿。 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若卖方未能按时交房,买方在决定解除购房合同之前,必须先行向卖方发出书面催告。在催告发出后的三个月内,若卖方仍未按期交房,买方则可依法行使退房权利。具体而言,以下几种情形下,买方均可选择退房: 1.卖方逾期交房且经过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义务; 2.卖方逾期交付且经过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义务,且未提供任何合理解释或一味推诿逃避责任; 3.卖方逾期交付且经过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虽已履行义务,但买方无法接受该结果,仍可要求卖方按照逾期天数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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