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安置房纠纷一房二卖如何维权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如果两份合同都未能完全执行,则我们需要遵循先订立的合同原则。也就是说,先签署买卖合同的那位买家有权利获得合同中所规定的标的物的所有权;相反地,后签署那份买卖合同的买家虽然无法获取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但是他们仍然有权向卖家提出违约赔偿的请求。
2.如果其中一位买家已经成功地获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那么我们就应该坚守物权优先的原则。 3.如果两位买家都没有成功地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那么我们就需要遵守占有在先的原则。 4.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自己的义务,那么我们就需要坚持履行在先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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