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期交房免责期多久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延误交付房产超逾90日内的处置措施原则的注解(一):在买卖双方中,若一方未能在收到连番催促后,于合理期限内圆满地履行自身最为重要的责任人义务—即房产的交付环节,那么对方即可选择行使解除相关契约的权力。
至于何为“合理期限”的界定,据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所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中的明文规定,这一概念并非模糊不清,而是明确指出,若卖方因种种原因导致房产交付延迟,且在接到催促后的三个月合理期限内仍未采取任何实质性行动,那么作为交易双方的一方,便有权请求解除此项合同,但除非双方曾有过明确的约定,否则并不受此限制。注解(二):针对延误交付房产长达90日的相关规定,其核心考量因素在于保障广大购房者的基本权益免遭侵害。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卖方如有延误交付房产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或者实际赔偿损失等多种形式。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协商约定,一旦对方出现违约行为,是需按照违约情节向对方支付特定数额的违约金,还是约定因违约行为可能引发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注解(三):在典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通常会设定分阶段计算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规则,即在90天以内按照一个特定的计算标准来确定违约金的具体数值; 然而一旦超出此时间段,即90天以上,则违约金额度将大幅提升。具体的违约金计算方式需视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作出的特别约定而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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