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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郑州延期交房退房的正确流程是怎样的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第五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出卖方若未能按期交付出售的房屋,即便经过书面催促及三个月的合理宽限期,仍然未能实际履行义务,那么,解除权人便有权提出解除该项合同,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特别约定。
然而,如果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也未就此事项进行约定,那么,在收到对方当事人的催告之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则应设定为三个月。若对方当事人并未发出任何催告,那么,解除权人自得知或者应当知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之内均可行使其权利。如逾期仍未行使,则解除权将自动失效。对于开发商延期交付房屋的行为,无疑构成了违约,应当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买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并未对违约金的具体金额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作出明确规定,那么,违约金的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参考以下标准予以确定:若房屋逾期交付使用,则应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或者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所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标准来确定。若当事人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而请求降低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实际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反之,若当事人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低而请求提高的,则应当以违约行为实际造成的损失为准确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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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4 13: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