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主想一房二卖是否构成合同诈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房地产交易市场中,存在着一种名为"一房二卖"的违法行为。此种行为涉嫌构成金融欺诈罪。当同一套房产已经售予他人之后,行为人若意图不正当占有购房款项,通过捏造事实与掩盖真相的手法,对第三方进行欺瞒,进而出售该房产予第三人,从而使第三人蒙受经济损失时,便可能构成金融欺诈罪。在这种情况下,卖方通过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的方式,从买方手中获取购房款项,然而在收到款项后,却将房产过户至其他买家名下,这无疑会导致合同诈骗罪的发生。在"一房二卖"的案例中,行为人若构成合同诈骗罪,仍需符合金融欺诈犯罪的基本结构,即行为人采取欺骗手段——使对方(受害人)产生误解——对方基于误解而处置财产——行为人或第三方获得财产——受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因此,要判定"一房二卖"的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卖方具有非法占有购房款项的主观意图;买方存在认知上的错误;以及卖方实际上已获取了购房款项。当然,并非所有的"一房二卖"行为均构成金融欺诈,关键在于当事人是否有意愿收取第二笔购房款项。对于那些出于其他目的的"一房二卖"行为,不应视为金融欺诈行为来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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