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昆山延期交房赔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如若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产,应依照相关法条依约进行违约赔偿责任的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在买卖合同未对延迟交付房产所导致的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之时,应以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内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由具备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别房屋租金标准作为依据来计算违约金。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亦对此有所规定,即当事人双方可自行协商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同时亦可约定因违约行为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具体计算方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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