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成都购房定金收据丢失怎么办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购房者所持有的定金收据遗失之时,该当事人仍有多种途径可以寻求法律救济并保障其合法权益。具体而言,当事人可以考虑搜集相关的转账记录、聊天记录以及电话录音等详细证据,以便在后续诉讼过程中为自己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五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向另一方支付定金以作为债项的担保承诺。如此一来,定金合同便会自实际交付定金的那一刻起正式生效。关于定金的金额,则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商定;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定金的总额度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二十,否则超出部分将无法产生定金的法律效力。若实际交付的定金金额高于或低于约定金额,均应被视为对原定金金额的变更。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若债务人能够按照约定履行债务,那么定金应当被视为价款的一部分或者予以退还。反之,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履行行为未达到约定标准,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对于接受定金的一方来说,如果其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履行行为未达到约定标准,同样也需要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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