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东台购房交定金后违约如何追责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定金具有显著担保性质,其效力不仅可约束支付定金之一方,同时亦能对收取定金的另一方产生束缚作用。若支付定金之一方出现违约行为,则该定金将不再予以归还;反之,倘若收取定金的一方违反约定,则需依照定金法则,向购房者支付双倍定金作为赔偿。在房地产交易领域中,例如房屋出售方因房价上涨而反悔,不愿将房屋售予购房者,此即为出售方违约,须依据定金罚则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法律责任。若双方因定金返还事宜发生纠纷,且未能达成和解,可选择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裁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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