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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骊山名居一房二卖如何维权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经过合法流程进行过户手续办理之后,购房者便有权享有所购商品房的所有权。购买商品房作为一种不动产交易行为,其所有权的变更必须通过登记来完成,并且这一过程被视为生效的必要条件。因此,只要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过户登记的购房者,就已经依法取得了该商品房的所有权,其他购房者不得对此提出任何异议或主张权利。
然而,若发现办理过户手续的购房者与房屋出售方存在恶意串通,共同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并完成过户的情况,那么其他购房者则有权主张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同时要求归还因该合同而取得的房屋。
其次,对于那些尚未完成过户登记手续的其他购房者来说,他们依法有权向商品房出售方追责,追究其违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房屋的所有权并未实际发生转移。因此,当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卖方再次将该房屋出售给他人时,导致原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实现预期目的,此时购房者有权要求商品房出售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包括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利息、赔偿相关损失,甚至可以请求出售方承担不超过已支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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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0 6:4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