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维修期间是否构成延期交房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房产质量方面的整改措施超出了双方在合同中所明确规定的交房日期范围,便可以被视为延期交付行为。在此情况下,作为购房者的您有权向房地产开发商提出要求,限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必要的整改工作,并对由此造成的延期交付所带来的经济损失给予相应的赔偿。若经过修复仍无法达到理想效果或者修复难度过大,以至于严重影响到日常居住和使用功能的情况下,您还可以选择要求退房,并由房地产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及赔偿事宜。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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