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全款买的期房要延期交房是合法的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购买房产过程中,若出现逾期交付的情况,通常情况下并不会形成违法行为,而仅仅是构成了违约行为。在此情形下,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于经过书面形式进行催促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之内方才交付房屋的情况,购房者有权请求出售者对其逾期交付期间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然而,如果经过书面形式进行催促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之内仍然无法按时交付房屋,并且出售者未能提供充分的正当理由来解释延迟原因的话,那么购房者便有权利解除该项购房合同,同时所有由此引发的经济损失均应由出售者承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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