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如何评估抵押房产纠纷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人民法院在收到评估机构提交的评估报告后,对于其需要进行拍卖的抵押房产,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将评估报告送达到相关各方当事人以及其他利益关联人员手中。在此过程中,应当在正式开始拍卖前五天之内,采取书面形式或其他有助于确认已被接收的适当方式,向所有当事人以及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发出通知,要求他们在拍卖当日准时出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第六条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第十一条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第十二条拍卖公告的范围及媒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确定。拍卖财产具有专业属性的,应当同时在专业性报纸上进行公告。当事人申请在其他新闻媒体上公告或者要求扩大公告范围的,应当准许,但该部分的公告费用由其自行承担。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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