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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雇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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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的理论依据主要有:1.雇员是根据雇主的授权从事活动,雇员是为了雇主的利益从事活动,雇员的活动只要足以表现为在其职责范围内或是雇主会从中收益,就应当认定为雇主的行为。2.雇员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损失,发生在雇主的企业行为中,由企业负担,可以作为企业经营活动的承办,通过价格、税率等经济手段把它转嫁给社会全体消费者。3.雇主对雇员的侵权责任负责,可以激励雇主在选任、指示、监督雇员时更加审慎,采取各种安全措施保证企业安全。

一、归责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可见雇主责任是雇主对雇佣关系之外第三人的责任,其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

二、雇佣关系的认定

雇佣关系一般是指根据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的期限内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关系。广义的雇佣关系,包括人事关系、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狭义的雇佣关系是指劳务关系。雇主责任中所涉及的雇佣关系指广义的雇佣关系。

认定雇佣关系,主要看以下几点:1.是否存在雇佣合同(口头或书面);2.雇佣是否获得报酬;3.雇员是否为雇主提供劳务;4.雇员是否受雇主的控制、指挥、监督。

三、雇主责任与定作人责任的区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可见,定作人责任属过错责任,并非替代责任,与雇主责任的无过错责任迥异。

区分两种责任的前提是区分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主要考察一下几点: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从属关系;2.是否由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3.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4.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5.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务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还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肯定回答或者属于前者的为雇佣关系,反之为承揽关系。

四、法条竞合

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该法第三十五条前半段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为此,根据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对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讨论通过《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一次修正,其中原案由第121雇主损害赔偿纠纷,分解为新案由第 342用人单位责任纠纷,第343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纠纷,第344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雇主责任相关词条

  • 雇主责任险

    雇主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即雇主的雇员在受雇期间从事业务时因遭受意外导致伤、残、死亡或患有与职业有关的职业性疾病而依法或根据雇佣合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承保风险的一种责任保险。构成雇主责任的前提条件是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直接的雇佣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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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8:0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