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违法分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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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分包的情形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什么样的分包是合法的?建设工程实行总包与分包的,要满足以下四个方面的要求: 1.实行总包与分包的工程,总包单位应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根据有关资质管理规定,承包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该规定同样适用于工程分包单位,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不仅不可以进行总承包,同样也不得进行分包。总承包方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 2.总承包单位进行分包,应经建设单位的认可。因为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某一总承包单位,是建设单位通过对总承包单位的资质条件也就是施工单位的综合能力进行考察后,作出的选择。经过双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建设单位的这一选择就受到了法律保护,此后,总承包单位要将所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给他人,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并取得建设单位的认可。 3.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不得进行分包。为防止承包单位借分包的名义转包工程,《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施工必须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4.实行总分包的工程,分包单位不得再分包,即二次分包。分包层次过多,一方面管理层次增加,总包单位对工程的控制力减弱,另一方面管理成本增加,不利于保证工程质量。 违法分包的举报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发现分包单位有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发现建设单位有违法发包行为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均可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 接到举报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除无法告知举报人的情况外,应当及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 违法分包的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在实施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发现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五)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有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除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相应行政处罚外,还可以采取以下行政管理措施: (二)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依法限制其在3 个月内不得参加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招标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并对其企业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核查,对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仍 达不到要求的,资质审批机关撤回其资质证书。 对2年内发生2次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责令其停业整顿6个月以上,停业整顿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对2年内发生3次以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资质审批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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