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福州怎么退还购房定金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有关法规的明文规定,履约担保金在通常情况下,要么直接抵扣商品或服务的应付款项,要么予以全额退款。
然而,若支付了担保金的一方严格履行了其所签订的合同义务,但并未得到应有的退款权益时,他们有权展开与对方的交涉,甚至可以启动诉讼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倘若由于无法归咎于合同双方的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最终未能顺利缔结,那么出卖方有责任向买方无条件地返还所有已支付的担保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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