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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买房房产销售问题导致纠纷怎么处理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因出卖方所致买方在约定期间未能获得房产所有权证书的情况下,若双方无特别约定,则出卖方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若合同约定了办理房产所有权登记的具体日期,那么该日期即为起算时间。
根据本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因出卖方的原因导致买方在上述日期之后仍未能获得房产所有权证书的,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出卖方需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合同中已约定办理房产所有权登记的具体日期;
(2)若合同标的物为尚未完工的房屋,则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90天;
(3)若合同标的物为已完工的房屋,则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90天。若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或损失金额难以确定,可参考已支付的购房总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进行计算。
根据本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产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且因出卖方的原因导致买方无法办理房产所有权登记,买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出卖方与包销人之间签订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出卖方将其开发建设的房屋交给包销人以出卖方的名义进行销售。若包销期结束后仍有未售出的房屋,则由包销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但如双方另有约定则从其约定。
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出卖方自行销售已经约定由包销人包销的房屋,包销人有权向出卖方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但如双方另有约定则从其约定。
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而产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包销人参与诉讼。若出卖方、包销人和买方对各自的权利义务已有明确约定,则按照约定的内容确定各方的诉讼地位。
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方提起诉讼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若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随之解除,出卖方应当将收取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归还给担保权人和买方。
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若买方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并且未与担保权人办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担保权人有权起诉买方,请求处分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买方的合同权利。在此种情况下,担保权人应当通知出卖方参加诉讼。若担保权人同时起诉出卖方时,若出卖方为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提供了保证,则应当将其列为共同被告。
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若买方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但已取得房产所有权证书并与担保权人办理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有权请求买方偿还贷款或就抵押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此种情况下,不应追加出卖方作为当事人,但如出卖方提供了保证的除外。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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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8 8: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