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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延期交房开发商应什么时候通知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并未有关于此项事务的硬性约束条款,因此其执行情况取决于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自身安排。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十一条明文规定:房屋的转移占有即被视为屋舍的正式交付使用,但如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则另行处理。
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正式交付使用之前由卖方负责承担,而在交付使用之后则由买方承担;若买方在收到卖方的书面交付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那么从书面交付通知中确定的正式交付使用日期开始,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将由买方承担,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
第十二条明确指出:如果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不符合标准无法进行交付使用,或者房屋在交付使用后,经过检验发现其主体结构质量确实不合格,买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以及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该请求应得到支持。
第十三条进一步规定:如果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到正常的居住使用,买方同样有权提出解除合同以及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该请求也应得到支持。在此种情况下,买方需要承担修复责任;如果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且在保修期内,卖方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如果卖方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买方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修复。修复所产生的费用以及修复期间所带来的其他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以支持。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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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1 14: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