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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商品房抵押贷款纠纷怎么处理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不动产抵押权的取得须以完成法定的登记手续为前提条件。在一般情形之下,房产买卖交易并不会对已有的有效抵押权产生不利影响。此时,抵押权人可行使如下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是正当行使抵押权;
其次,可与债务当事人进行协商,请求对方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
再次,若能证明抵押财产的转让有可能损害抵押权的效力,则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款项,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进行提存处理;
最后,如果因为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财产,或者由于其他可归咎于抵押人本身的原因,导致无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那么债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在事先约定的担保范围之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此种责任的承担范围不应超出抵押权得以设立之时,抵押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因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或者其他可归责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不得超过抵押权能够设立时抵押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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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0 1:5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