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立达延期交房如何维权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遭遇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交付房屋的困境之时,购房者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积极行使催告权。
首先,若购房者希望终止合约,务必先行发出催告通知书; 其次,如经过催告后三个月内无法实现交付,那么购房者便拥有了法定的合同解除权。换言之,购房者主张解除合同的前提须满足以下几个要素: 第一,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屋; 第二,已向开发商发出催告; 第三,催告期满三个月后仍未收到房屋交付通知。 值得注意的是,购房者所享有的合同解除权自催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为一年,即从催告日起算,一年后该权利自动失效。在此期间内,购房者可随时通知开发商解除合同,但若超过一年期限,则将永久失去解除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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