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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动产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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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权担保的范围

动产质权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动产质权的标的物

动产质押的标的物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可让与性。法律禁止流通的物.不能作为质押的标的。(2)特定化。动产质押的标的物必须特定化。因此如果将金钱 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也可以作为动产质押的标的物。(3)出质人有处分权。但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占有的动产出质的,法律保护善意质权人的权利。善意质权人行使质权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动产质权标的物的范围包括:1.从物。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质权的效力及于从物。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2.孳息。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3.添附物。质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的,及于补偿金;为所有人的,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为共有人的,及于质权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 额。4.代位物。包括:(1)为防止质物败坏或价值减少而拍卖质物所得的价金;(2)质押期间,质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而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动产质权的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交付质押财产是质权的生效要件。动产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动产具有易于转移、难以控制的特点。为了保障动产质权的实现,也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动产质权的设立以交付为生效要件。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动产质权合同,该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在移转质物的占有之前,并不发生担保物权的效力;出质人只有实际移转质物交付到质权人占有时,质权才发生效力。司法实践中往往将合同效力与质权效力混同。根据本条的规定,质物是否移转是质权是否生效的判断标准:当事 人没有移转质物,质权无效。其质权合同是否有效要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判断,质权无效并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不应将质权有效与否与合同的效力合二为一混同 判断。

动产质权的设立还需注意下列几点: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2.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3.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 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4. 因质物隐有瑕疵导致质权人损害的,出质人也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质权人的权利

1.留置质物的权利。

2.优先受偿的权利。

3.收取孳息的权利。

4.保全质物的权利。保全质物的条件是:1.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2.质物毁损或者价值减少的事由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符合上述条件,则质权人可采取以下手段:1.替代担保。2.提前清偿债权或者提存。

5.转质权。转质,是指质权人为了担保自己的或者他人的债务,将质物向第三人再度设定新的质权。责任转质,是指质权人不经出质人同意,以自己的责任将质押财产为第三人设立的质权。承诺转质,是指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在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行为。根据《物权法》第217条的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 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物权法》承认承诺转质,但没有禁止责任转质,只是规定,如果未经出质 人同意转质的,质权人要对质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6.保护质权的权利。物权请求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

7.费用偿还请求权。保管质押财产所支付的必要费用。

质权人的义务

1.不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的义务。《物权法》第214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物权法》第215条第1款的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质权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来保管质押财产。质权人没能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而使质押财产可能毁损、灭失,出质人可以选择采取以下补救措施:1.要 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2.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3.返还质押财产的义务。

出质人的权利与义务

出质人享有因质权人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要求返还质押财产的权利等。出质人还享有以下权利:1.质物的收益权。出质人可以依与质权人的特别约定,而享有对孳息的收取权。2.质物的处分权。只限于法律处分且只能采取指示交付的方式。3.物上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求偿权与代位权。

出质人的义务:1.损害赔偿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质权人其 他财产损害的,应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质权人在质物移交时明知质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2.偿还必要费用的义务。“有益费用”,不应由出质人承担,而应由质权人自行承担。

转质

转质指在质押期间,质权人以质物为第三人设立质权的行为。第三人取得的质权称为转质权,第三人称为转质权人。转质分为两种: 1,经过出质人同意的为承诺转质。2,未经出质人同意的称为责任转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动产质权的实现

动产质权的实现,是指质权人于其债权已届受偿期而未受偿,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以质押财产的价值受偿。动产质权的实现方法有三种,即折价、拍卖、变卖。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动产质权的消灭

动产质押的消灭原因主要分为两类:其一,动产质押作为一种担保,是为担保特定的债权而存在的,因而随着其所担保的债权而消灭;其二,动产质押又是设立在质物上的物权,它会随着质物的消灭而消灭。

1.质物消灭

《担保法》第73条规定:“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据此,质物灭失,则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不复存在,那么动产质权也随之消灭。这里讲的“质物灭失”,是一种法言法语,在实际中可能表现为:质物在生产中被消耗、在生活中被消费,或者因为地震、洪灾、大火等导致质物毁损或完全不存在了。质物灭失,可以分为完全灭失和部分灭失,对于部分灭失的,也就是质物还存在剩余部分的,质权仍然存在于剩余的部分。

质物灭失之后,质物可能会因为其价值性而产生代位物,最常见的是保险金、赔偿金等。在这种情况下,质权也不消灭而继续存在于代位物上。对此,《担保法解释》第96条、第80条规定:质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质权人可以就该质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

2.担保债权消灭

《担保法》第74条规定: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这里的债权消灭是指完全消灭和绝对消灭。

完全消灭,是基于质权的不可分性,只有当全部债权消灭的,动产质权才消灭;若仅有一部分债权消灭,动产质权仍为担保剩余债权而存在。

绝对消灭,是指不仅质权人不再享有该债权,而且其他人也不会享有该债权。如果质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则质权也会随之转移,虽质权人的债权消灭,但债权未绝对消灭,所以质权也不消灭。

3.债务人未经物上保证人(第三人)同意转让债务

出质人为物上保证人时,也就是非债务人本人的时候,出质人是为了特定的债务人而担保其债务,因此,若该债务人的债务转移给他人而未经出质人同意的,出质人提供担保的基础也就不存在,质权应当消灭。《担保法解释》第96条、第72条规定:出质人为物上保证人时,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出质人书面同意的,出质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4.质权的抛弃和质物的任意返还

(1)质权的抛弃。质权是质权人的一种财产性权利,所以可以被质权人抛弃,抛弃的原因在所不问。因此,在质权人绝对抛弃其质权时,质权当然消灭。

(2)质物的任意返还。因为质权是以质权人占有质物为成立和存续的条件,因而当质权人将质物返还给出质人或所有人时,就应视为质权人抛弃质权。这里的任意返还,是指质权人基于自己的意思,将质物的占有移转给出质人,如果出于被强迫或被欺骗,那么也不能产生合法的效力。另外,如果是出质人以抢劫、盗窃等不合法手段获取对质物的重新占有,不仅质权的效力不受影响,而且出质人的非法行为还要受到法律的处罚。

至于返还的方式,不以质权人将质物直接转移给出质人为限,质权人依出质人的意思将质物移交给代替出质人受领的第三人时,也成立质物的任意返还。

5.丧失质物的占有

如前所述,质权以质权人占有质物为存续要件,若质权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也就不能存在。如果质权人虽然失去对质物的占有,但是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返还的,质权仍然可以存在。

占有的丧失,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从广义上来说,包括质权人任意将质物返还给出质人或质物所有人;从狭义上来说,仅指质权人非基于自己的意思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例如,质物遗失、被盗、被抢等。《担保法解释》第87条第2款规定: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由此可知,在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时,不法占有人的占有构成对质权人的侵害,质权人在此时本身也是受害者,所以其有权要求不法侵害人返还质物,其质权并不消灭。此原则规定,也是存在例外的。例外就是善意取得制度,也就是说,在质物已为他人依善意取得规则取得了质物所有权时,法律也要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质权也就消灭了。

6.质押得以实现

质权人于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时,可以将质物折价、拍卖或变卖,从而优先受偿,那么质权得以实现,质权也随实现而消灭。即使质权人的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其未受清偿的部分也只能为普通债权,而非有担保的债权,由债务人负责清偿,出质人不再负清偿责任。

7.期限届满

质权是否有期限?对此,我国《担保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不得约定质权的存续期限,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期间对质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债权于诉讼时效届满后,债权人不得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可否实现其质权?举个例子来说,债务人和债权人约定债务人应于2005年10月1日全部偿还欠款,但是债权人于2007年10月1日前没有提出对债务人的偿还要求,结果2年的诉讼时效已过,债权人于2007年10月10日再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债务人还款的,人民法院不再支持,债权人也不得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

依照《担保法解释》第12条第2款的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2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按照此款规定,担保权人在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经过2年再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如果债权人于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再经过2年的,如前面的例子中如果债权人于2009年10月1日之后提出实现质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动产质权相关词条

  • 证券质权

    证券质押,是指以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中的股票、债券和基金(限于证券交易所场内登记的份额)等证券进行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证券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 应收账款质权

    应收账款质权,是指以应收账款设定的权利质权。其中应收账款是指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应向购货单位或顾客收取的款项,实质是一般债权,是许多企业的一项重要财产。

  • 股权质权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

  • 不动产收益权质权

    不动产收益权质权,是指在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为标的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质押,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银行等金融机构有权以被质押的不动产所产生的收益优先受偿。

  • 债权质权

    债权质权,是指债务人以其普通债权进行质押,债权人因此获得的优先受偿权。在我国,债权质权的设立必须书面而为之。

  • 质权人

    质押权人又叫质权人,是指占有财产,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

  • 动产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与不动产相对。

  • 抵押权

    抵押权引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如某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以自己的住房作抵押,这时银行即为抵押权人。

  • 权利质权

    权利质权是指以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押。权利质押主要以债权、股东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作为标的物。

  • 动产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中国《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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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4:5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