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曲靖房屋延期交房规定是怎样的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逾期交付房屋的界定问题,我们认为:若已超出预设的交付日期,且房屋仍未能按时交付,即可视为发生了逾期交付的情况。对于此类事件的成因,有两种不同类型的情况值得关注:
其一为正当原因引发的逾期交付,例如工程进度延迟或相关政府审批手续、市政配套设施的实施进度出现滞后等;反之则为异常因素导致的逾期交付,如出卖人本身的财务状况欠佳,或者相关政府审批手续不合法合规等。在出现逾期交付现象之后,若买方已向卖方发出合理催告通知,但卖方依旧无法提供明确的交房时间安排,那么买方便有权提出解除买卖合同的请求,同时也可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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