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清远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管理怎么规定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关于商品房预售行为,依据相关法规,其被归类于法定的特殊经营领域之列。因而,出售方必须依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获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若出售方在未获得预售许可证明之前便擅自与买方签订预售合同,那么该合同将被视为无效;但是,如果在诉讼程序提起前,出售方成功获得了预售许可证明,则该合同将被认定为合法有效。
(2)商品房预售合同应依法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然而这并不构成合同生效的必要前提条件,除非买卖双方另行作出特别约定。关于商品房预售的具体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出售方需已全额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证书; 其次,出售方还需要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施工许可证; 再次,按照所提供的预售商品房数量来计算,投入到开发建设中的资金需达到整个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且已经明确了施工进度及竣工交付日期; 最后,出售方还需完成预售登记手续,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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