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鲁山延期交房物业费是多少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我们国家的《物业管理条例》中所明文规定的,业主应该根据他们和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中的条款,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相应额度的物业服务费用。在业主与实际物业使用人之间存在书面协议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这份协议的内容进行执行,然而,业主仍然需要承担起连带缴纳费用的法律责任。对于物业服务费用的具体支付方式,《物业管理条例》的第四十一条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即业主必须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履行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如果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有约定,由物业使用人承担物业服务费用的话,那么同样需要遵循这个约定,同时,业主仍然要承担起连带缴纳费用的责任。对于那些已经建成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给物业购买者的物业来说,物业服务费用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支付。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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