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江苏新房预售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的几点阐释:
首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守约方可以在适当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中止合同的正常执行。 其次,若在收到守约方中止履约通知以后,违约方未能及时提供有效担保或恢复其履行合同的能力,但是仍坚持要求预订购方向前履行合同义务,那么守约方有权拒绝该请求,并且可以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同时追究违约方的相应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