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胶南购房怎么退定金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1.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消费者签订的认购意向书约定的期限内,擅自将已被消费者预定的房屋出售给第三方,进而导致无法正常履行购房合同的后果产生,则该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义务按照双倍金额的标准,向消费者退还其预先支付的定金;
2.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依照法律法规获取商品房销售所需的相关合法证明档,或者因自身原因导致双方无法签署正式购房合同,乃至因此导致合同无法生效,那么该开发商应当全额返还消费者先前支付的定金,并承担消费者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3.若仅因双方对于正式购房合同及任何补充协议的具体条款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且这些争议事项与认购意向书的内容无关,以致于最终无法顺利签订购房合同,在此情形下,双方均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此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全额退还消费者的定金; 4.若认购意向书中记载的房价、建筑面积和户型等关键条款存在遗漏或表述模糊不清的问题,导致双方在上述几个方面无法达成共识,最终导致购房合同无法按期签署,在此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亦应对消费者返还其最初支付的定金; 5.若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成功签订并非由双方自身过失或过错造成,即便仅仅是由于某些不可预见的因素所引发,房地产开发企业仍然有义务无条件地将原始定金归还消费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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