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二审延期交房退房怎么办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开发商未能按期交付房产,买受人有权向其发出正式的书面催告函,并与其共同确定合同的最终执行期限,以督促其尽早履行合同中的各项义务。在发出催告函满三个月后,如开发商仍未采取任何积极有效的措施履行合同义务,那么买受人此时便可行使法定的解除权,并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方式,以此来弥补因逾期交付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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