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纠纷在哪里起诉有效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房产和土地权益,属于不动产物权范畴。若针对此等权益发生诉讼之事宜,则应遵循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专属管辖之原则,不得由当事人以协议方式予以改变或排除。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不动产物权诉讼事项行使管辖权,乃是全球范围内民事诉讼管辖领域的通行做法。对于涉及房产的各类争议,应向不动产所在地区域的法院提出申诉。在此需强调的是,专属管辖乃法律所明文规定的一种特殊管辖机制,仅对某一特定类型的案件提供保障,而非由当事人通过协议方式加以改变或排除。相较于其他法定管辖规则而言,专属管辖在效力上具有优先性、排他性以及强制性。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属于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涉外民事案件有: 1、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2、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3、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