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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上海商品房预售合同和什么文件一起使用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依照我国现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的明确条款要求,各房产开发商在进行房屋预售时,必须与意向购房者签署预售契约以达成交易共识,同时需对预售的商品房履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法律程序。在完成预售合同签订之后,购房者无需再次签订正式的房屋销售合同。
法律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承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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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2 19:0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