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品房预售合同通知解除的条件是什么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面临两份合同均未能得以履行的情况时,我们应当秉持着先订立原则进行处理,也就是说,先签署的买卖合同的买方将有权获取标的物的所有产权,而后订立买卖合同的买方尽管无法享有该权利,却依然可行使对卖方主张违约责任的权力;其次,当其中某一方的购买者已经实际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时,我们应坚决维护物权至上的原则;第三,如果买方并未实际拥有标的物的所有权,那么,我们应坚守先行占有原则进行处理;至于最后一点,当某一方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时,我们应该尊重和支持其先履行的决定。如果任何一方违反了合同义务或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了不符合约定的行为,他们都必须承担起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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