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常州烂尾停贷如何追责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鉴于业主于购房过程中遭遇房屋烂尾的困境,如若此类情况发生时,业主擅自决定强令停止偿还贷款的义务,则将被判定为一种严重的债务违约行为,并需承受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来讲,其所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该行为将对个人的信用状况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众所周知,房贷作为一种贷款形式,在申请过程中需要提交个人征信报告以评估潜在风险,因此,当业主选择停止偿还贷款时,其相关信息必将被如实记录在个人征信报告之中,从而反映出其曾出现过的逾期违约行为,这无疑是对个人信用状况的一次重大打击。如果未来业主希望再次申请贷款或者参与其他涉及信用评估的活动,那么这份负面记录将会成为其最大的障碍。其次,业主还将面临额外的逾期罚款。由于房贷利息往往受到贷款本金和贷款期限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本身就已经相当高昂,而一旦业主选择停止偿还贷款,导致逾期现象的发生,根据其与贷款银行签署的贷款合同规定,势必要支付一笔数额不菲的逾期罚款,通常情况下,这笔罚款的金额将达到正常利息的1.5倍,并且会持续计算利息,直到逾期欠款全部结清为止。对于原本经济压力较大的业主而言,这无疑是雪上加霜的局面。最后,业主还有可能面临来自银行的法律诉讼。如果经过银行多次催收之后,业主依然未能按时偿还房贷,那么银行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一旦业主败诉,除了需要偿还所有的房贷本息之外,还必须承担由此引发的诉讼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