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老太太房产纠纷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针对老年群体唯一所拥有的居所,我国现行法例严格禁止实施强制执行手段。若法院裁定要求被执行人向第三方转让其居住的房屋,自发出执行通知之日起,即为被执行人设定了为期三个月的适度宽限期。在此期限内,若被执行人提出该房屋乃是其自身及相关抚养亲属维系生活之必需基础财产作为抗辩理由,则人民法院将不予采信。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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