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遇到延期交房怎么办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您购买的房产存在逾期交付情况,建议您立即向开发商发送书面催告函。经过催告后,如果开发商未能在三个月的合理时间段内向您交付住宅,您便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条款主张解约权利并追究其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中,《最高院解释》第11条明确指出:按照我国现行民法典第563条之规定,出卖方如出现延迟交付房屋或买方延迟支付购房款项等情形,在收到催告通知后的三个月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义务的,则享有解除合同的法定权利,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特别约定。然而,若法律对此无明文规定或双方当事人未作特殊约定,那么在对方当事人发出催告之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将被设定为三个月。若对方当事人并未进行催告,则解除权人自知晓或应当知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之内可行使该项权利。若逾期仍未行使,则解除权将自动失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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