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主私人没收购房定金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定金”作为一项正式的法律术语,是用来对合同的缔结和履行进行担保的一种方式。对于以缔结合同为目的所设立的“定金”,无论最终是否达成购房协议,开发商都有义务退还该款项或者将其折算成房款;然而,如果“定金”是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而设立的,那么购房合同就属于买卖合同的范畴,买卖合同为主合同,而担保合同则是从合同。无论是在合同签署之前还是在签署过程中支付“定金”,只要主合同未能成立,从合同也无法生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房地产开发企业只有在获得了房屋销售的合法许可证之后,才有权向购房者收取定金,并且定金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如果因为购房者自身的原因导致购房合同无法履行,定金将不予退还;但若是由于开发商方面的违约行为,则需要承担双倍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预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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