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执行的农村房屋纠纷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我国,乡村房屋的买卖与城市环境存在显著差异,这主要源于乡村土地所有权归属村集体,因此难免引发各类乡村房屋买卖纷争。在此前提下,对于有意购房的人士而言,若条件允许,应尽可能避免购置乡村房屋,以防遭遇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然而,当矛盾纠纷不可避免地产生时,双方应如何寻求妥善解决之道?以下是一些可能适用的解决方案:首先,双方应当积极沟通协商;其次,可以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提出调解请求。针对商品房购买过程中所涉及的诸如房屋规格与合同约定不符、建筑质量不佳、延期交房、物业管理欠缺、虚假宣传以及违规收费等问题,购房者可向地方建设委员会、规划委员会、房地产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相关政府主管机构进行投诉,并申请进行调解和处理。此外,购房者还可以选择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的诸多纠纷,除了法律法规要求行政机关负责处理的事项之外,诸如购房合同的履行等问题,购房者都可以根据购房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双方另行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事先约定的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最后,如果以上方式仍未能解决问题,购房者也可以考虑通过法院司法程序来解决争议。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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