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购房所交意向金是定金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1、购买房产的意向金并非严格意义上的购房定金,两者有着本质区别,即定金主要用于确保债务的遵守与执行,并且不予适用定金罚则,而意向金则无此惩罚机制。
2、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如果商品房未达到销售条件,房地产开发商是无法进行销售的,且不能向买方索取任何订购款性质的款项。若确定符合销售条件,房地产开发商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向买方收取订购款性质的款项时,在双方签署正式购房合同时,该笔款项应被视为房价的一部分;若双方最终未能达成购房协议,房地产开发商需将已收取的款项全额退还给买方;如双方另有约定,则按照约定处理。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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