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开延期交房是合法的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购房交易过程中,若出现逾期交付房屋的情形,尽管这种行为本身上并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但它的确构成了违约行为。假如在经过有条理、有计划的催促之后,在合理时效内得到了房地产开发商满口答应的积极回应,那么,尽管购买者暂时不能够以个人名义解除这份合约,但是他们仍然具备向房地产开发商索要赔偿的合法权益。假如在经历同样的催促之后,房地产开发商仍旧未能够按照约定的时间进行房屋交割,而且没有拿出任何合情合理的解释或者理由来解释这个问题,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购买者便有权利申请取消这部份合约,与此同时,所有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都应由房地产开发商承担全部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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