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玉林商品房延期交房规定是怎样的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出卖方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且经过催告之后的三个月之内仍然没有履行义务,在此情况下,买受人有权向法院申请解除买卖合同,此项权利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除非双方之前已经达成了其他的特别协议;
2、若经确认,开发企业给出的宽限期已过,但仍无法实现房屋的交付,此时,购买者有权依法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开发企业退还其预先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同时还需承担违约责任。如双方就相关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购买者可考虑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以避免遭受更大的经济损失,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问题不容忽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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