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拆迁延期交房补偿款怎么办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拆迁安置住房未能按期交付时的补偿问题,一般可以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违约金设定为每延迟一天向买方支付买卖总额的万分之五作为赔偿金。然而,这种说法并非绝对,倘若违约金额由双方自行商议确定,那么违约金比例则不必遵循上述规定;反之若经深入调查发现违约金过高,则可通过司法诉讼程序申请予以适度降低。故严格来说,延期交付房屋违约金确实缺乏一个固定的衡量标准。从买卖交易的角度来看,买方获取房屋所有权的代价便是支付约定的购房款项,换言之,买方能够享有租金收益的前提条件是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购房款。因此,如果我们将"合同履行后可能获得的利益"定义为净收益的话,那么在卖方延期交付房屋的情况下,买方所遭受的损失便包括租金收益减去购房成本,其中涵盖了分担的购房款以及利息损失。由此可见,所谓买方在购买房屋过程中所占用或借贷的资金在延期交付房屋期间产生的利息损失实际上已被包含在租金收益损失之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减损规则】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第五百九十二条【双方违约和与有过失】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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