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期交房三个月内有违约金怎么追讨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开发商未能按照原定的期限交付房屋达三个月之久,作为业主便具有要求对方进行赔偿的合法权利。这主要是因为在购买房产之际,业主与开发商之间已经签订购房合同,其中事先规订了确切的交房时间,而如果开发公司超出该期限仍未完成房屋的交付工作,那么就构成了违约行为,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一方因延迟履行其义务而导致合同所设定的目标无法达成时,另一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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