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购房定金不能退吗怎么办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购房定金,作为一种为确保契约的建立或合同义务的切实履行所采用的担保措施,受到了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就您所问,倘若您在购买房屋的过程中产生了取消交易意向,那么能否取回先前缴纳的定金呢?答案无疑是肯定的,但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一)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具备商品房销售资格,那么当您有无法购买房屋的意愿时,您有权索回已交付的定金。根据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明确规定,若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满足商品房销售的基本条件,则其不得进行商品房销售活动,亦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性质的款项。因此,若商品房未达到销售标准,且您已支付了“定金”,那么无论双方是否曾约定过“定金”的退还事宜,房地产开发企业均需无条件地将定金退还给您。(二)若您决定不再购买房屋,原因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欺诈等不当行为,或者双方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对于合同条款的商议无法达成共识,那么在此种情形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样应当退还您所交付的定金。(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若因非双方当事人责任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顺利订立,那么出卖方亦须返还定金。例如,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您无法支付购房款项,您同样有权请求退还定金。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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